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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3: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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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状
该地块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位于江岸区二七沿江商务区(具体位置及四至见本挂牌文件附图所示),供地面积以最终实测的供地专用附图面积为准。
二、其它说明
(一)供地范围为武规条字[2015]39号《规划设计条件》所载12号地块中A地块及公园地块C地块地下商业部分,不包含12号地块中B地块及地上公园。
(二)供地范围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在交地前完成拆迁安置补偿,该费用已计入土地成交价款,土地竞得人不再另行补偿。
(三)土地竞得人同时取得武规条字[2015]39号《规划设计条件》所载12号地块扩大用地(B地块及B地块地下商业部分)的土地开发权。待B地块土地储备工作完成后,再办理B地块及B地块地下商业部分的供地手续,供地价格按此次A地块土地成交单价计算。A地块土地成交价款的分摊原则如下:土地成交价款的97.64%为A地块土地成交价款。
(四)根据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意见,地上建筑主体塔楼整体高度不低于520米,其中主体结构高度不低于480米。
(五)根据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意见,裙楼中住宅外立面采用公建化处理,且按酒店式公寓模式进行统一管理。
(六)根据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意见,竞得人竞得后,酒店(含酒店式公寓)竞得人必须全部自持;商业面积不小于6万平方米竞得人必须自持;办公面积不小于12万平方米竞得人必须自持不少于10年。
(七)根据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意见,竞得人竞得后,应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主体建筑因工程技术原因确需延期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八)公园地块供地范围为地下商业部分,不包含地上公园。本项目具体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九)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存在树木绿化、配电房、消防栓、变压器、架空电线、电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市政、通信设施、管网等),土地移交时保持现状。土地竞得人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据实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项费用未计入土地价款中。
(十)该宗地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土地竞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十一)本挂牌文件中政府土地收益未包含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政府规费,由土地竞得人按规定据实另行缴纳,未计入本地块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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