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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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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业的批复
青岛银行:
你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17〕221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刘刚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17〕226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张晓明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17〕227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朱伟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17〕228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邓英玉任职资格的请示》(青岛银发〔2017〕229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红星国际广场9号楼。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经中国银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刘刚青岛银行临沂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晓明青岛银行临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朱伟青岛银行临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邓英玉青岛银行临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以上同志任职后,你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局和临沂银监分局。
三、你行应当自我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分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你行应按规定将该分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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