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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23: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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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伟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伟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开银,被上诉人上海兴茂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9月28日,香港伟利发展公司与上海兴茂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海兴茂公司承建彭城富景综合楼的基坑围护桩、止水桩、土钉拉锚支护工程(即主体工程彭城富景广场的基坑维护等基础工程),工期60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工期延长),合同价款约380万(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经审计后为准),地下障碍物与勘探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协商追加工程费用,顺延工期,该工程由上海兴茂公司垫资至该项目封顶,封顶后一个月内香港伟利公司付上海兴茂公司经审计确定的总工程款80%,余款在土建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上海兴茂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正式开工,并于2005年2月20日提交基坑维护等工程的竣工报告,但未经竣工验收。彭城富景综合楼的主体工程由总承包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于2005年3月开工,同年12月完工,南通二建于2006年4月26日提交主体工程彭城富景综合楼的竣工验收报告,该主体工程亦未经竣工验收。但彭城富景综合楼已于2006年5月1日实际投入使用。
香港伟力。。。原来如此啊,拿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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