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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5: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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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股权“质押代持”之辩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杨胜全报案的第一个“案由”竟是: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实为替自己“质押代持”。
这个突如其来的说法,立即遭到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的否认。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到的2005年4月8日杨胜全、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第一条明确规定:陈玉兰受让万国勋占万全 公司的35%股权,股权转让款为770万元。在长达四页的协议中,未见任何与“质押代持”相关的约定。而且,当年的工商登记亦显示,陈为35%股权的法定 持有人。
11月7日,杨胜全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了当年有关“质押代持”的隐情:“当时我只同意给对方40%的股权,60%是我的,但到签协议那天,我指着协 议问楼恒伟,35%的股权已谈好是‘质押’,只是由陈玉兰代持,你怎么写成‘转让’?楼恒伟就解释说,杨总啊,这个只要你我明白就行了,最后会还你,我一 听也就算了。”
不仅如此,杨胜全还向时代周报记者出示了2005年4月8日同时签订的第二份《股东内部协议书》,第四条规定:税后利润分红比例,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占40%,杨胜全占60%。
据杨介绍,当初双方出资比例是,浙商现金8000万占40%,他前后出资1.2亿占60%:“在出资和分红比例都是40%和60%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75%和35%的股权比例。”
“所以,当时楼恒伟就同意将其中的35%股权差额,让陈玉兰替我‘质押代持’。”
对杨胜全的上述说法,浙商方及代理律师认为实属诡辩,不值一驳。
11月7日,因病取保候审在外的陈玉兰向时代周报记者哭诉,当初万全城项目债台高垒,公司全部股权因欠债质押在外,“作为外地投资方如果投8000万元不取得75%股权,达到绝对控股,就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怎么会出资8000万元,只要40%股权,而帮对方代持35%股权?”,陈忿然道。
北京律师杨矿生表示,项目的分红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在企业合作中司空见惯,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绝非杨胜全所说的“质押代持”。
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陈玉兰是通过支付770万元对价后,从万国勋手中受让获得35%股权。至于在后续协议中,要对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进行调 整变更,则需要符合“双方第一次分红后一个月内,由杨胜全向陈玉兰购买35%的股权”的条件,这个条件包括时间、履约行为和支付对价等。
杨矿生强调:“显然,两份协议中对35%股权的配置和调整约定,与‘质押代持’毫无关系。”
而据湖北省工商局法规处介绍,股权“质押代持”必须具备两个特征,质押前该股权已登记为出质人所有;在质押过程中股权仍登记在原股东名下。
而事实上,该35%股权在2005年4月之前为万国勋所有,之后为陈玉兰所有,皆与杨胜全无法定关联。
此外,记者获取的另一份协议显示,2006年底,杨胜全和武汉国能燃料公司欲出资2亿元向浙商夫妇回购75%股权,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确定,回购的75%股权中包括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
尽管该次回购最终流产,但却佐证了杨胜全早已认可陈玉兰拥有该股权的事实。
(责任编辑:温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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