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8-7 1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白洋淀科技城合作协议
专项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 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专项协议
2.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度的资产总额、净
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
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 合同签署背景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保定市人
民政府于2014年5月28日签署《白洋淀科技城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于2014
年12月30日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建设经营白洋淀科技城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
作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建设经营白洋淀科技城合作协议结算资金来源专
项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对白洋淀科技城约300
平方公里委托区域进行开发建设。上述协议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5月29日公告的临2014-085号公告及2014年12月31日公告的
临2014-219号公告)。
《合作协议》中约定保定市人民政府责成受委托开发的相关县(区)的行政
主体与公司签署专项协议,据此清苑区人民政府作为相关区县行政主体与公司达
成专项协议,以加快推进白洋淀科技城的整体建设,确保在清苑区开发建设相关
事项顺利进行。
二、 合同决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白洋淀科技城合作协议专项协议的议案》。
三、 协议双方
甲方:清苑区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 协议主要内容
1. 界定委托区域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总体规划,位于清苑区范围内的委托区域(以下
简称“清苑区委托区域”)为109.7平方公里,具体是:东至县界、西至县界及
京港澳高速、南至保新公路、北至县界。
双方同意,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清苑区委托区域内的
各项开发建设事宜。
2. 结算资金来源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甲方
承诺完全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内容执行,即甲方同意将清苑区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
扣除上缴中央、河北省及保定市级部分后的区级留成收入,下同)按照约定比例
留存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偿还乙方垫付的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
3. 结算资金支付
甲方承诺完全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内容执行,即甲方同意“对清苑区委托区域新产生的收入统一归集汇总,
报保定市财政局备案后,严格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及时足额通过市财政支
付乙方。”
4. 委托费用的结算
甲方承诺完全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委托
费用结算的内容执行,即甲方按照约定每年对乙方在清苑委托区域内的开发建设
各事项进行结算,中介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甲方书面确认,并报保定市财
政局备案。双方同意中介审计机构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与乙方通过组织招投标方式
确定。
5. 其他
1) 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签订仅为确保保定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
议》和《补充协议》得以落实履行而签订,不改变上述协议项下保定市政府
的相关权利义务。
2)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现行财政体制、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时,
或者双方认为必要时,且双方约定利益发生较大偏差的,本协议在保证双方
利益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另作相应调整。
五、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
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
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 本合同的签署明确了公司开发建设经营清苑区委托区域的相关细节,为公司
各项资金往来的顺利结算奠定了基础。
六、 备查文件
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关于履行白洋淀科技城合作协议的专项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