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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 14: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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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为解决高校大扩招后高等教育的需求与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东部一些高校率先引入社会力量,办起了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此后几年,在全国迅猛发展。
2003年,教育部正式将上述二级学院命名为“独立学院”,并明确独立学院要达到7个“独立”: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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