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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2: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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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化国际商事仲裁创新 强化独立性和开放性
前海国际商事仲裁创新的目标,就是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平台,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强化独立性和开放性,提高前海法律环境的国际化水平和争议解决的公信力。
前海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立性”创新措施表现在:
1、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为了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境内外当事人对前海国际商事仲裁公正性的预期,深圳市借鉴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定机构管理经验,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创新和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运作的体制机制,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运作的法定机构, 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体制。
2、改善仲裁程序管理模式,强化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为了强化仲裁庭办案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除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干预”, 要求“建立严格的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保证仲裁的独立、公正”。
前海国际商事仲裁的“开放性”创新措施体现在6个方面,包括规则适用的开放性、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开放性、仲裁语言的开放性、审理程序的开放性、合作平台的开放性、缴费方式的开放性等。通过创新、探索、试验国际商事仲裁的业务方式,前海不仅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了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也为境内外专业人士提供多层次的合作空间,并将对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转型改革和仲裁法的完善具有探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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