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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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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张外外 于 2013-2-26 12:08 编辑
规划要求摘要:1、若该宗地与A6路东侧I-29地块为同一用地单位,则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商住比例及物业管理、托幼、站厕等配套设施选址可在两宗地内整体平衡和统筹布局,但I-29地块内的商业容量不得转让。2、建筑风格须与东侧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及配套商业相协调,应按梅溪湖城市设计要求建设一栋不低于150米的超高层建筑,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并在建筑组合的体量和形体关系上注意协调,住宅或公寓的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以确保梅溪湖的景观效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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