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燃气价格上调本身并不会直接使地方**公共预算产生收益,核心逻辑源于燃气定价机制、收入归属规则与**预算体系的底层关联——二者并不存在直接的“收入-受益”对应关系,反而可能间接增加**预算的平衡压力。 从收入关联维度看,燃气企业盈利后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若价格上调带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理论上可能间接增加地方税收贡献,但此类增量在地方公共预算中的占比通常极低,对整体预算规模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更为核心的是,燃气价格适度上调的根本目标在于优化公用事业成本分担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弥补燃气企业的成本缺口,从而减少**为保障公共服务稳定而安排的政策性补贴支出。这一调整的本质是“预算节约”而非“收入增加”,核心目的是理顺公用事业价格与成本的匹配关系,而非为地方**公共预算创造增量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