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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2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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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淮南一小区建设承包商领刑又领罚
2015-09-11 08:35:00来源:淮南报业新闻网http://news.hn.ahhouse.com/html/2326277.html
劳动者付出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方的义务。张某有能力支付却采用躲避方式拒不支付詹某、方某工资合计四万余元,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刑法》!9月1日,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淮南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告人张某承包淮南某居住小区项目。2013年年初至10月底,詹某到张某负责的工地工作,2013年2月至4月26日,方某也到该工地工作。施工结束后,张某拖欠詹某工资三万余元、方某工资六千余元,合计四万余元,张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采用躲避方式拒不支付。
2014年6月16日,淮南市人社局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张某于当年6月18日10时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张某并未在期限内履行。
2014年8月25日,当事人双方确定詹某工资为35000元,方某工资为6750元,并于同日支付詹某20000元。2015年1月14日支付詹某5000元,当月22日将拖欠的剩余工资16750元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同时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老板,对待员工应信守承诺,诚信做人,体恤劳动者的艰辛付出,恪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在法制的轨道上合法经营,否则,最终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败坏了自己的名声,也不利于未来自身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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