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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日勝生南港機廠開發案|130米|36層|準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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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arymonkey 于 2013-2-26 13:50 编辑

新北市|日勝生南港機廠開發案|130米|36層|準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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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 環評開發論壇 公開說明會公告

案件名稱: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卅三、卅三之ㄧ、卅三之二用地聯合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公開說明會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之1
公開說明會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下午 02時30分 至 下午 04時30分
公開說明會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100號
公開說明會方式:

(一) 與會人員進場
(二) 主席致詞
(三) 簡報說明
(四) 意見溝通與討論
(五) 散會


開發場所:

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4-1地號等83筆土地

開發行為內容摘要:

共構區五棟之住宅大樓(地上23層、23層、21層、23層、20層),及分構區一棟之商辦大樓(地上36層地下4層)。工程內容包含基礎工程、土建結構工程、裝修工程、給、排水工程、配電照明工程、空調工程、消防工程、景觀工程…等。

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新光里里長辦公處、臺北市南港區聯成里里長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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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22: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dep.taipei.gov.tw/ct. ... 39416&mp=110001

公告「臺北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卅三、卅三之一、卅三之二用地聯合開發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四字第10037014102號
主旨:公告「臺北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南港線南港機廠交卅三、卅三之一、卅三之二用地聯合開發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開發單位之答復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事項,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本案應取得銀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取得。
(二)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於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管理委員會為新開發單位。
(三)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所需費用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納如公共基金(其中包括物業代辦費用、污水處理操作費用及建築維護相關費用),並確保管理委員會將下列事項納入住戶規約:
1.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基金,專供維持執行社區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用,管理委員會應妥善運用該基金。
2.管理委員會變更為新開發單位後,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違反應依法接受處分。
3.將上述規定納入銷售合約中,使未來住戶均知悉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四)應於取得執照後、移交管理委員會管理前,委託非其關係企業之績優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社區環境維護、公共設施的操作維護管理工作,及提供區內住戶之建築管理付費服務,並於銷售合約中規定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上開物業管理公司所進行之操作維護管理工作應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由管理委員會委託之專業物業管理公司辦理。
(五)施工圍籬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處規定進行綠美化。
(六)剩餘土石方處理應先洽本府工務局,確認本開發案剩餘土石方之土質及開挖時程確實不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及社子島開發計畫填土使用需求後,始得委託其他土資場處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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