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6-6-16 13: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D.BT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北京、深圳、南京等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均采用过BT融资模式。此外,成都、昆明、石家庄、太原等多个城市已经或准备对在建或拟建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用BT融资模式。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采用BT融资模式的主要原因有缓解地方政府当期财政资金紧张问题、缓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能力薄弱问题、解决施工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渠道问题、以及解决个别项目工期进度要求问题。
从目前我国各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来看,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BT成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开展BT项目的企业基本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难以独立完成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全部工作,因此,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采取的BT项目范围主要以土建工程为主,而前期工作、机车车辆采购、机电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仍以地铁公司等具有政府背景的业主企业完成。
二是项目多采用BT模式的变异形式。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采取的"BT"项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BT融资模式,实质是:阶段融资+部分总承包+融资回报。BT方并不承担投资人的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关心的是融资回报和总承包成本控制和利润额。在主体地位和责权不相称、合约条款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会大大增加业主对项目投资和质量有效控制的风险。
虽然将BT模式引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实现投资多元化,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可以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BT项目建设费用增加。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同时,由于要保证BT方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一般为投资总额的10%左右),因此,总的投资额也随之增加。
2、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3、资金链断链风险较大。资金链风险,包括政府信用风险、政策与法律调整风险、财政风险、利率风险。BT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加上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巨大。
4、BT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等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大多采用改良"BT"模式,并未改变业主投资人主体地位和责任,但由于业主缺乏对工程设计和变更的实际控制,加之BT方追求的是利润。在BT模式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投资控制有相当大的难度。总之,以改良"BT"模式建设地铁已有较为成功的经验,但还缺乏国家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指导,地方体制机制也尚待完善,实施过程中双方责权有待清晰,风险管控也需加强。
因此,我们建议:
1、将BT方案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工可研的审批内容。目前,有的城市在上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已经确定采用BT融资方式,但未将该融资模式纳入工可研报告,仍按政府出具资本金模式。为防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大规模采用BT融资模式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建议城市轨道交通工可研在上报审批时,将采用BT融资模式的相关内容纳入,审批部门应从BT融资方资信、建设管理能力、地方政府回购方式及能力、债务资金风险等方面进行全方面审查,确保BT项目能顺利实施。
2、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管。鉴于地方政府超预算建设,不规范投资行为如垫资承包或资产置换方式等导致投资规模恶性膨胀,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不良后果。政府有必要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并对可以采用BT模式的公共工程进行必要的规范,对BT模式适用的工程范围、审批程序、主管部门等都予以明确,从而辅助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如在邀请投标前对施工总承包商进行有侧重点的资格预审、对投资人的资本金注资过程进行监管、对BT项目公司融资进行监管、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使 BT操作有法可依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