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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19: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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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s1back 于 2015-4-14 19:37 编辑
无亮点,我关心的是它斜对面的水游城地块几时能公示
一、 规划用地情况
1、 规划净用地面积为:10878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其中:包括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公交枢纽站):2466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 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公交枢纽站);土地分类: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3、 用地位置:江汉区京汉大道与友谊路交汇处(详见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
1、最大建筑面积:66800平方米;
其中:商业建筑规模为16700平方米;
居住建筑规模为50100平方米;
其中:限价安置房建筑规模为40500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筑规模为9600平方米;
2、最高容积率:按最大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3、建筑密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控制要求
1、该项目住宅有部分为限价安置房,其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实际拆迁要求对接。
2、地块内控制有2466平方米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公交枢纽站),其开发建设在保障公交枢纽功能和符合公交场站规范要求前提下,可复合利用。公交枢纽站应设在地面层,且应保证4.5米的净空,同时具体建设应征求公交部门意见。该处公交枢纽站需设置公交停车位22个、公交临时停靠车位1个;需设置1处宽度不小于7.5米的公交车出入口。
3、该地块范围内的建设涉及轨道交通控制要求的,应征求轨道交通部门意见。
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以及《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比例的函》规定,该地块内应按照商品住宅(不含限价安置房部分)建筑规模不少于6%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五、遵守事项
1、本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审批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3、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至2016年2月2日止,2010年8月26日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0】127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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