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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淮南市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意见》予以公示,征求市民意见。
公示时间:2013年9月14日-2013年9月20日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品位,丰富城市景观,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就促进我市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超高层建筑建设
在符合相关规划及不超出现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能力的前提下,支持建设超高层建筑。
本意见所称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单体的可利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办公、商业、金融及旅游服务建设项目(不含构筑物)。
住宅类超高层项目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主楼与裙楼部分均不享受)。
二、给予超高层建筑项目以下优惠措施扶持
(一)优先安排超高层建筑项目的供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超高层建筑的土地供应,优先将其列入我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在规划许可范围内不限制超高层建筑项目的容积率指标,超高层建筑的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区别计算。单体建筑结构主体可使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100米的低于200米(含2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60%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超过200米的低于300米(含3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支付土地出让价款;300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40%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超高层建筑项目减免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一费制”收费。单体建筑结构主体可使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低于200米(含200米)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房地产开发类商业用房减半收费,200米以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征。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凡符合标准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基本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征收。
三、对超高层建筑项目的以上优惠措施,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写入土地出让文件,体现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力争土地出让效益的最大化。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连续停工6个月或累计停工达12月的,不再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未经市政府批准,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两年未能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不再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同时重新计算容积率和缴纳土地差价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
五、强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安全。
六、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暂定执行2年。本意见施行之日前,规划条件中未作规定的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市规委会和土委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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