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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凡是言论主动引发汉口、武昌、汉阳三地间(尤其是见于其它论坛的光谷汉口之无聊争议的)以及任意武汉市城区间争议的帐号,做以下处罚:
1、帐号注册时间>3个月的,第一次违规,封禁一个月,且卸除所有勋章;第二次违规,永久禁止访问,不日后删除;
2、帐号注册时间≤3个月的,一次违规即永久禁止访问,不日后删除;查出是马甲号的老帐号,一并适用于第二条。
(为什么有第二条: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不再另行通知,涉及以上问题的帐号,我和你不熟!
附以下信息作参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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